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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允许独资)
    1、设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申请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 中方申请前1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中方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应在 ,3年年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中方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以上;从事批发经营(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1、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1、中、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外方须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
    2、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4、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5、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中外主要投资者(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中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外方相同)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中外方须在注册国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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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济南市市中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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