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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十五、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
    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
    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2、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申请人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2、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3、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2、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3、外国合资者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 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防大学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有效监管;
    5、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十六、外资保险公司
    1、合资、独资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2、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同意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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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济南市市中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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