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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二十、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1、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势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2、拟设立从事外商投资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的第一大股东。
    3、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和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4、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需的营业设施。
二十一、外商投资旅行社
    1、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3、外国旅游经营者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二十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二十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3、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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