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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各行各业的条件和要求

    4、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5、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6、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b.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c.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二十六、 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1、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2、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4、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5、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二十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1、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a. 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b. 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b.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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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济南市市中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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