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家省市扶持鼓励外贸出口的几项主要政策
(2003年9月25日)
一、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对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和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对流通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二、出口贴息政策
1、国家贴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后,国家给予贴息0.03元人民币/美元,
在此基础上对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等五类商品出口收汇核销增加贴息0.02元人民币/美元;对机电和高技术产品出口收汇核销增加贴息0.01元人民币/美元。
2.省贴息:以海关出口统计口径,对全省出口企业机电和高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增量部分按0.01元人民币/美元;对省级企业纺织服装、水产品、肉食品、蔬菜、花生及花生制品一般贸易出口按0.01元人民币/美元贴息。
3、市增量贴息:以2001年度企业实际出口为基数,对2002年度实际出口比基数增加部分,按0.015元人民币/美元给予贴息。根据我市财力情况,对2002年度全市出口企业出口额有增长的,且应获增量贴息额1000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按上述标准拨付贴息资金。见市外经贸发[2003]22号
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
见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2001年国家财政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拨出6亿元人民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即有经营进出口权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和参加境外展览会、贸易洽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内容。
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1、国家: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每个企业不超过30万。(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2、市:与国家的运作方式略有不同,今年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财政拨出200万元人民币作为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主要用于国际展览会的展位费。
四、济南市外贸出口专项发展基金
见济外经贸字[2000]第20号《济南市外贸出口专项发展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000年我市首次建立了“外贸出口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出口企业以“信用证”为国际结算方式的银行贷款保证金。出口基金严格按照专户储存、跟证发放、封闭运行、逐笔阶段、和有偿使用等原则运作。
五、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见济外经贸发[2002]26号。申请贷款的企业需向银行提出申请,必须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贷款发放原则上以企业应退税额为限,不低于应退未退税额的80%,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银行与借贷企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六、济南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风险保证金政策
具体执行见济外经贸发[2003]21号。该保证金经市政府批准,从我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列支,金额定为500万元。保证金采用无偿有限使用方式,以企业“应退未退税款证明”为前提条件,以企业正常经营为基础,按银行贷款额为风险保证金额。每期的风险保证的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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