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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省市扶持鼓励外贸出口的几项主要政策
(2003年9月25日)

七、出口企业退税专项贷款
    见济政办发[2001]24号。专项贷款是贷款银行根据市外经贸局和市国税局确认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对出口企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商业性贷款。在符合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原则上以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为限,不低于应退未退额的80%;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实行优惠利率。出口退税专户实行封闭管理。
八、出口退税专项贷款贴息
    见鲁财企[2002]11号。对符合条件的全省出口企业2002年度取得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部分贴息,其中,省级出口企业的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贴息50%;市及以下出口企业的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贴息四分之一
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
    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2002年度山东省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政策》(鲁外经贸计财字[2002]222号)文件精神,我市对2002年度我市市级及以下企业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按实支利息额的25%进行贴息。内容详见及外经贸发[2003]24号。
十、出口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补贴
    根据《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对企业出口产品研发费用经审核批准后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十一、出口信用保险费用补贴
    1、国家。国家补贴20%。
    2、省。根据《出口保险信用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国家对符合文件要求的出口企业缴纳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2003年度省里将对全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全年支付保险费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保险费额给予补贴1/5。
十二、2002年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是对我国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见外经贸贸函[2002]289号)。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属于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已经立项审批部门审批立项;项目贷款经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项目已在合理工期内峻工,并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项目峻工并验收合格的日期在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
十三、反倾销资金资助
    省里将对我省没享受国家反倾销资金资助的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予资助1/5,每次资助最高限额3万元人民币。
十四、其他
    1、省里对企业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招商、贸易洽谈活动摊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2、2003年度省里将对外贸出口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十五、济南市扶持鼓励重点企业(出口规模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扩大出口的优惠政策
    1、优先使用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对重点出口企业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L/C项下)提供80%的担保额度;对能提供有效反担保的T/T收汇方式下的出口业务给予70%的贷款担保;半年期出口流动资金贷款。
    2、优先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包括:对出国参展展位费给予30%—70%补助;新获国际质量认证当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境外工程中标且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奖励10000元人民币。
    3、优先分配广交会等国内著名出口商品交易会摊位。包括:优先分配我市保证性摊位;帮助企业开展招标摊位的投标。
    4、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和退税质押担保贷款。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按年支付利息额予以10%贴息。
    5、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实行补贴。对全年保费2.5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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