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局长致辞

外经贸局简介

市中区概况

政策法规

项目推介

基础资源

联系我们

站内地图

ENGLISH 日本語
  利用外资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贸出口
·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 关于国家省市扶持鼓励外贸出口的几项主要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其他法律法规
 
 
 
 
  友情连接
· 国家商务部
· 山东省外经贸厅
· 山东贸发网
· 济南市外经贸局
· 中国会展网
· 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
站内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第五页 第六页 第七页 第八页
版权信息:济南市市中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地址:中国·山东·济南市济南大厦9楼
电话:0086-531-82078369 传真:82078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