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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八、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 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 新闻机构
6.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8. 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9. 录像放映公司
九、 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 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 鼓励类
1、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 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 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 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 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 限制类
(一)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 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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