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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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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济南市市中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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