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局长致辞

外经贸局简介

市中区概况

政策法规

项目推介

基础资源

联系我们

站内地图

ENGLISH 日本語
  利用外资
·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贸出口
·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 关于国家省市扶持鼓励外贸出口的几项主要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其他法律法规
 
 
 
 
  友情连接
· 国家商务部
· 山东省外经贸厅
· 山东贸发网
· 济南市外经贸局
· 中国会展网
· 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
站内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也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共两页

版权信息:济南市市中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地址:中国·山东·济南市济南大厦9楼
电话:0086-531-82078369 传真:82078368